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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0]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 35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15)》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数量、选址和规模。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总量,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定点屠宰厂(场)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
  (一)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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