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企业法人代表、群众代表和行署、林管局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行署、林管局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就听证事项提出质询和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行署、林管局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并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肃静。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会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以及发布人等有关事项。公告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 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委员会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听证记录人、听证会代表;
  (三)发布人就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作发布;
  (四)行署、林管局介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听证会代表对该听证事项进行质询;
  (六)听证会发布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答询;
  (七)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确定争论焦点;
  (九)发布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听证代表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十)听证记录人应当客观、公证、真实地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