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和规范奖励办法,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地外来投资促进工作。
(二十三)加强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把事业心强、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熟悉经济、了解政策、精通外语的干部,优先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到国内招商引资先进地区挂职锻炼,不断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通过专门的招商公司,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四)营造吸引外来投资良好环境。围绕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和营运成本,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促进体系。凡是能够提供的优惠条件都要提供,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范围的外来投资者权益都要依法保护,凡是按惯例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都要全力解决,确保实际利用外来投资有较大幅度增长。要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营造公平、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外来投资“一窗式办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 深入实施《
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依法及时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认真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通关便利化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66号),创造良好的快速通关环境。要善于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本地发展优势、特点,鼓励海内外客商来滇投资兴业。
(二十五)赋予各级政府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对投资方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货物通关、地方税费、财政以及要素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本意见由省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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