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认真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新设立的2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名法人投资设立1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备的,工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税务登记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扩大核准权限、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要提高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额度上限,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审批透明度。《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均在省内完成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省级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各州(市)政府审批。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安全评价等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根据全省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实际,将云南省外资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外来投资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外来投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招商合作局,负责全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州(市)政府也要调整充实相应的外来投资协调服务机构。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会议,总结成绩,推广经验,安排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