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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目前已实施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要逐一落实到位。

  (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省依法、依规设立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组建担保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银行适当简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所担保业务的贷款审批流程。

  (十七)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外来投资项目,优先进行用地预审。

  (十八)改善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将参与“万亿工程”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建立“直通车”申报制度。对参与“万亿工程”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煤电油的运输需求,可直报省级有关部门,优先予以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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