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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及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和节约用地率。

  (十三)建立异地商会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正当权利、促进外来投资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民主办会、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商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做好在滇商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商会企业会员与州(市)招商项目对接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商会以商招商的积极作用。要鼓励支持我省驻外办事处和企业在重点省(区、市)建立商会。

  四、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从2010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外来投资促进专项工作经费。各州(市)政府要视财力和投资促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资金。

  --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滇投资的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以上浮10%。对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驻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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