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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发展中药产业。加强对中药材饮片生产质量和流通监管,提高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和临床疗效。积极扶持现代中药、民族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一批现代中药产业基地、物流中心,带动全省有关产业发展。

  七、繁荣中医药文化、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把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省级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中医、民族医文化优势。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保护、关心和支持中医药文化发展的良好氛围。到2012年,建成1个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博物馆。

  (二十五)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优势,加强与东南亚等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院和中医药院校到国外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开办中医药教育,吸引外籍人员到我省进修、学习中医药专业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药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加快我省天然植物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适应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需要。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对中医药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七)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设立中医药及民族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完善有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制定有利于我省开展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政策和措施;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将我省医药企业生产的常用和人民群众习惯用中药品种适当调整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二十九)完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全部单味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适当降低参保人使用中医药服务的自付比例。对住院病人采取中医特色疗法、中医综合类项目进行治疗的,费用直接进入统筹共付结算;对参保患者在定点综合医院及定点中医医院住院费用中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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