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利用现代科技知识,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展民族医药,加大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五)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和有关政策措施,力争3年-5年内,基本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成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和较为先进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到2020年,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和继承创新能力,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医药疾病防治中心和临床研究基地、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和天然药物研究生产基地,实现中医药强省的目标。
三、健全和完善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六)加快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要办好1所能够承担本区域中医药医疗服务的中医医院。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到2011年,完成13所州(市)级以上中医(含民族医)医院的改扩建及设备配置任务,争取完成69所县级中医院的改扩建及设备配置任务;到2015年,要在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60%以上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中医门诊和中药柜。
(七)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到2015年,建成省中医名院5所、中医名科20个,新建省级重点中医专科55个、重点专病项目30个,培育3个-5个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科专病基地,培养50位名中医;建成中医药特色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00个;建成一批示范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工作示范单位和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先进乡镇。
(八)鼓励支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举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九)积极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