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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建文〔2010〕5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经研究,拟定于2010年8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劳务企业。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要对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要同时对本辖区内新开工的工程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
  三、劳务合同备案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时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按要求填写的劳务分包施工登记表。
  四、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五、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检查进场施工的劳务企业合同备案情况。
  六、工程进行过程中,变更劳务分包队伍或增加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也需按以上要求到行政审批窗口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七、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副本需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各施工现场应建立劳务用工台账档案。
  八、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8月13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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