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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加强督促检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对辖区内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市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展开全面督查。
  3.严厉措施。对各县(市)、区、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检查不认真的,要责令整改;对施工企业整改不力导致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资质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停工,并依法对责任主体和人员进行处罚。
  五、重点内容
  对各县(市)、区、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依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招投标手续、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从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考核证过期,或与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过期,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的。
  (四)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五)不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被停工整改项目未经验收擅自复工或强行施工的。
  (六)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七)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未验先用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作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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