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和《关于开展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10]90号),现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0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凡接受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随其所在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代理机构是否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代理机构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业务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