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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承租商专用)

  甲方(商业零售企业):                      
  乙方(承租商):                         

  乙方销售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及法律状态等证明文件。接受他人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授权文件的,应当具备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检查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也可以要求提供原件以作验证。
  乙方有义务保证其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现销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义务立即纠正。甲方发现乙方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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