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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三条 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标记、标识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书面通知甲方对在售商品作相应处理。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遮盖、修改、删除乙方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第四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甲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乙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甲方,如果认为提供的商品侵权,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停止销售有关商品。
  任何一方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受到行政查处或者被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损失由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未承担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因错误认定乙方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遮盖、修改、删除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因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供货或联营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提供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相关商品。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正确使用标记、标识,并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有关商品。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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