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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任何一方因乙方销售的商品受到行政查处或者被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乙方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损失系由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未承担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因错误认定乙方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因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提供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相关商品。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正确使用标记、标识,并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有关商品。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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