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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专利转让或一次专利许可行为的资助标准为:

  (一)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予资助;

  (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资助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最高资助限额为50万元;

  (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是注册地为北京的法人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金额为第(二)项的两倍,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经评审程序确定是否给予资助,专利商用化资助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项目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项目:

  (一) 金额较大的专利转让项目;

  (二) 金额较大、频次较高的专利许可项目;

  (三) 通过市属技术交易机构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组织评审、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为资助的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他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人是法人且自行办理申请事宜的,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三条 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的资助申请应当在转让收益或许可收入实现后的评审年度内提出。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提出的申请经评审未获资助的,在以后评审年度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评审年度,从上一年10月1日始至当年9月30日止。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各项申请的具体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三)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四)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五)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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