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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10〕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预征率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

  2、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以上(含)。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各市地税局应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省局直属局可以参照项目所在地市局确定的预征率开展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各地要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变动的情况结合起来,在房价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合理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要积极探索按商品房房价高低确定预征率的新模式,以更好地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

  二、关于核定征收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各市地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的下限。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清算管理,严格按照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办理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要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清算,积极组织清算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算、办理清算申报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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