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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各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 在陕人社发〔2009〕177号中统一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10个门诊疾病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将学生儿童门诊普通疾病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市测算后确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在高校所属医疗机构或就近选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可实行总额预付的方式,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资金由高校包干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高校签订协议管理。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高校从包干费用中支付。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

  (三)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等医疗费用,基金报销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应高于门诊普通疾病和其它门诊特殊疾病。对经过门诊统筹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比较重的,各市可根据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实施“二次补偿”,减轻参保人员负担。鼓励各市探索建立缴费年限和门诊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有效机制。

  四、就医和结算管理

  (一)门诊统筹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确定。各市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可根据居住地等情况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还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其他情况,每年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选择门诊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与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直接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首诊和转诊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促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享受药品零差率,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各市要积极探索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办法,可采取在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居民的门诊需求。对门诊普通疾病,可推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对门诊特殊疾病,可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结算方式。具体的结算方式由各市确定。探索发挥医疗保险集团购买优势,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完善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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