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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二、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市要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的标准,在重点保障住院的基础上,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新增资金和基金累计结余超过5%以上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门诊统筹。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账管理,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三、保障范围和水平

  (一)各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77号)规定15个统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基础上,将选择性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32个病种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科学严谨地对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进行测算,综合考虑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各市可逐步将成年人门诊普通疾病也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已建个人账户的市,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并探索研究过渡办法,逐步取消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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