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6号)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净化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市民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所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清运审批手续,并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禁止乱倒乱卸建筑垃圾。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文明运输、文明作业、文明行驶。禁止超限运输、敞开式运输。禁止沿途撒落、违规行驶、野蛮作业。

  五、所有在建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及其它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场地,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档,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不得超范围施工。

  六、因装修、搬迁产生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提前向所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有清运条件的可以根据批准的路线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卸。没有清运条件的可以委托本辖区环卫专业队伍进行有偿清运。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