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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公传发〔2010〕15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贯彻《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6月7日至6月11日。

  二、检查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纳入农村消防建设内容并同步落实情况;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情况;乡(镇)政府建立消防工作机构及履职情况;村委会落实自主消防管理情况;综治、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履责情况。

  (二)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乡(镇)和较大村庄消防规划编制情况;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重点镇和建制镇按期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情况;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情况。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村民防火公约建立落实情况;农村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及消防宣传“进农村”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治及火灾防控情况。集中整治火灾多发地区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整治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和连片易燃村寨火灾隐患情况;农村新办工业项目和农民自建房屋的消防监管机制建立情况。

  三、检查方法

  重点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情况专项检查要点》(附件2)进行检查。

  (一)听取工作汇报。听取《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贯彻情况、春防开展情况、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今后的主要打算。

  (二)查阅相关资料。根据汇报情况,查阅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消防规划编制、消防经费保障、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治等文件资料。

  (三)开展实地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抽查1个乡、1个建制镇,重点查看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火灾防范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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