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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9号)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参保单位上半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须一次性缴纳,下半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须按规定及时缴纳。

  三、各参保单位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须在年底前缴清。生产经营困难,经社会保险部门审计认定暂无缴费能力的参保单位,须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并按照还款计划补缴欠款。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社保部门为其核定养老待遇,并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补发养老金。

  五、劳动关系跨省、跨地区及市内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照2009年长春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0%、80%、60%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劳动就业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七、未按本通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有关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对其实施重点监察,限期缴纳;逾期仍不按规定缴费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市社会保险局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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