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违法占道行为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违法占道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擅自占道维修、装饰、清洗车辆;利用车辆占道经营;物流车辆占道配货;待租车辆占道;
(二)擅自占道开办农贸、旧物、建材等市场;经批准开办的早、晚市场超时占道;
(三)占道生产加工玻璃、皮革、塑料、木料、金属等制品;
(四)经营者擅自在店外占道经营、展览、庆典;
(五)游商散贩占道经营;
(六)擅自占道设置各类商亭、服务亭;擅自占道摆设修理、餐饮等服务摊点;擅自占道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
(七)各类生活杂物、闲置家具器具、建筑装修材料、装饰装修垃圾、待销售商品等物料占道。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占道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擅自占用道路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设置各类服务亭、堆放物料的行为,应当根据《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占道生产、加工和经营的行为,应当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
(三)公安机关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车辆占道行为,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管理、处罚;对占道行为产生的生活噪声,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