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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的通告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的通告


  按照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长府办明电[2010]23号)文件精神,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务必从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的,将依法处理。

  一、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公共场所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各类洗浴、室内公共游泳场馆等从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三、发生过拆改行为的公共场所每2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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