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大经路49号办公楼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经路49号办公楼实施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经路49号办公楼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拆除范围(建筑):大经路49号办公楼。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大经路49号办公楼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对大经路49号办公楼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按照《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五、大经路49号办公楼内的房屋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六、在大经路49号办公楼坐落范围内有地上、地下设施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拆除范围内,工商、房地等部门依法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八、大经路49号办公楼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均应当支持拆除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告由市房地局会同南关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