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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的通知


  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恢复期、康复期患者转回患者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继续康复治疗。

  八、双向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

  2.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

  6.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7.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常规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

  5.老年护理病人;

  6.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康复期病人;

  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九、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帮助需要转诊转院的病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严格控制转诊转院病人,对可转可不转的不转,本地可治疗的不转,达不到转院条件的坚决不转。县合管办定期抽查转到县级以上住院治疗患者的住院病历,对达不到转院条件转院治疗的,应进行批评教育。

  十、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首次住院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报销时(榆中县青城镇、龙泉乡及园子岔乡金营村和皋兰县忠和镇、中心乡例外)在相应级别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予以报销。同一患者再次在以上机构住院仍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不予报销。

  十一、本制度由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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