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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的通知
(兰卫农发〔2010〕324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就医程序,加强对转诊转院病人的管理,方便群众就医,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合理调节病人流向,实现“小病不出村、一般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保障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就近就医、逐级转诊的原则。对于危重病人和疑难病症,因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在本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要及时转诊,以免延误病情,确保医疗安全。

  二、参合患者在本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可自主选择,不需审批。因病情需转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必须由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供病历摘要及转外就医理由并出具转诊证明,经科主任、合管科(或医保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转诊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转诊、转院的参合患者进行登记、以备检查。

  四、转诊只限本次就医。因危、急诊可先转诊,三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五、在县(区)外期间因急诊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度过危险期后(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应及时转回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凭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区)合作医疗办办理有关手续。

  六、严格控制不应转诊的病人随意转诊。对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技术能够治疗,患者自行要求转诊转院的,经主管医师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后,仍坚持要转诊转院的,严格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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