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埋设矿区范围标示牌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0]56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矿区范围地面标识不明显、矿区范围界线之间矛盾时有发生的状况,凡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的有效采矿权,必须埋设矿区范围标示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区范围标示牌由采矿权人按标准统一制作,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人埋设。对已设立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标示牌埋设工作,新设立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应于开采前埋设标示牌。标示牌要设在进入矿区的主要道路入口处。
二、埋设的矿区范围标识牌必须统一、牢固、明显,便于日常监督管理。标识牌的内容应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示意图、发证机关。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标示牌的材质和规格统一制定。
三、矿区范围标识牌的保护由矿山企业自行负责,需经常查看,保证标识牌的完好,不得人为破坏,如有缺损,应当及时修复。
四、矿区范围标识牌需移动或内容变更,采矿权人应当及时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