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县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返还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30号)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阜新、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支持和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就全省民族区域自治县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返还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返还方式。省财政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省级分成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扣除按规定核定的评估费用)的50%,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采取直接返还方式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支出。
二、每年年末,市级财政、国土部门负责核实、汇总所辖自治县上缴的本年度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收入,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并附相关缴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