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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0〕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鄂州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动、生产自救”的方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重建工作,确保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二、重建政策
  (一)重建对象及范围。凡今年以来因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正在居住的唯一居住房屋倒塌、经住建部门鉴定房屋严重损坏必须拆除重建的唯一居住房屋均可纳入灾后重建范围。另有住房的不纳入重建范围;对倒房五保户,原则上入住乡镇福利院,不纳入重建范围。
  (二)申报审批程序。严格遵循“户主申请、村组评议并公示、乡(镇)初审、调查组核实、区(街办)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确定需纳入恢复重建范围的对象户。对象户被正式确定后,由区民政局发放“因灾倒房重建救助卡”。
  (三)补助资金标准。对倒房的一般困难户每户补助5000元;对倒房的低保户给予优惠扶持,按保障人口1-2人户8000元、3-5人户12000元、6人及以上户1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特困残疾和特困优抚对象可比照低保户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对损房的低保户按每户500-1000元给予补助。各区、开发区、街办和乡镇对灾后倒房重建户要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四)资金发放办法。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对象户的新房开工或验收合格后,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给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所,由其登卡、上折,再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将存折或卡发放到户,对象户凭身份证领取补助资金,实现“民政管事、财政管钱、社会化发放”的阳光操作。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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