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立招标阶段清欠农民工工资告知制度、合同备案阶段项目责任人承诺制度、竣工验收阶段无拖欠公示制度和产权产籍办理阶段无拖欠核定制度。在招投标阶段,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合同备案时,中标企业须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产权产籍办理时应有各级清欠办出具的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10.建立关键时段现场办公制度。市清欠办在中秋、春节等关键时段,在市信访大厅设立清欠农民工工资窗口,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问题。
(四)落实保障措施,形成清欠合力
1.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及各主要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并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配强工作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公正,有效防止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上街游行、聚众滋事、阻塞交通和办公场所等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同时要建立安全防备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安全防护,特别是在克扣、拖欠工资高发期和突发事件高峰期的元旦、春节期间,公安部门要在清欠投诉举报场所设立警务点,落实专人负责,驻点开展工作,应对各类应急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堵路、围堵公共办公场所等非法讨薪事件要及时予以处置。
2.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将清欠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清欠办将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督查力度,对拖欠事实清楚、社会影响较大、责任明确的历史拖欠案件要进行重点督办。对行动迟缓、工作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导致重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责任;对因工作过失、处置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强化宣传引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清欠工作的重大意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清欠工作的正面典型和经验,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依法维权信息服务,增强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