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项目审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审核程序和办法,强化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于存在严重拖欠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其新项目资本金比例。
2.严格执行房地产领域预售款监管制度。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售房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产部门应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直至农民工工资清偿到位。
3.加大对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对在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急访集访事件,以及情节恶劣的三无项目,由监察机关追究其项目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化对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深入实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受理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因非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支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等制度,依法、及时裁定。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清欠办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重点监管,并对企业新开工的项目加倍征缴工资保证金。
6.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对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手册,并采取向社会公开曝光、重点监控、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等措施处理;对情况恶劣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采取过激讨薪行为的班组长,将其列入慎重使用名单。
7.建立在建项目日常巡查机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实行清欠农民工工资告知牌、计酬手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梳理检查,消除不稳定因素。对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建筑承包人违法组织劳务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8.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监管,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计价联动管理,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建立总分包规范体制,推进劳务分包业务的规范化。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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