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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需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需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问题的复函
(赣安监管函字〔2010〕84号)


景德镇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有关建议,现就有关要求函复如下:

  一、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有立项批准的证明材料,且其生产规模不得小于5万吨/年。

  二、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可以不提供《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必须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同时,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露天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三、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工程;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建设工程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进行试生产,并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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