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指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三条 全市绩效考评工作在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标制定
第四条 责任指标制定按照我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指标体系内容
(一)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分解任务;
(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
(三)联动责任部门考评指标;
(四)其它主要业务工作指标。
重点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节能减排、民生指标的绩效考评力度,其中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权重合并占部门(单位)考评总分的26%。
第六条 市政府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对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分解、下达、考评,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工作,并制定完善的绩效考评监控制度,紧密跟踪监测各项指标运行情况,加强调度协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指标完成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各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指标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