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受海浪影响区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和人工观测都加密为1小时1次(人工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省海洋预报台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其它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
(三)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领导小组在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将海浪灾害损失情况报送省海洋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六、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送来的影响我省沿岸的海啸警报后,针对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我省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一)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送来的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警报后,省海洋预报台应立即发布我省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
发布海啸灾害预警报,省海洋预报台必须由台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并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海上搜救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经领导小组同意,省海洋预报台立即将我省海啸警报送往海南电视台和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报。同时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啸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啸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海啸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到位,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3.灾害预警发布。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应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南海海区分局预报机构等单位保持信息畅通,随时发布新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含海啸灾害实况)。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有观测能力的海洋环境监测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海啸波观测工作。如预测海啸波将对海洋站造成破坏性影响时,应尽快组织海洋站人员撤离。
(二)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送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警报后,省海洋预报台应立即发布我省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