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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信息。

  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省海洋预报台必须由台长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海上搜救中心、预计受海浪影响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省、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海浪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海浪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3.灾害预警发布。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受海浪影响区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加密为1小时1次,海浪人工观测加密为2小时1次(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省海洋预报台汇总分析各类海洋环境气象资料,每12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并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

  (二)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信息。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值班。省海洋渔业厅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会商会,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其它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

  3.灾害预警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跟踪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滚动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

  海浪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海浪灾害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

  4.灾害应急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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