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信息。
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省海洋预报台必须由台长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海上搜救中心、预计受海浪影响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省、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海浪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海浪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3.灾害预警发布。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受海浪影响区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加密为1小时1次,海浪人工观测加密为2小时1次(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省海洋预报台汇总分析各类海洋环境气象资料,每12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并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
(二)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信息。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值班。省海洋渔业厅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会商会,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其它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
3.灾害预警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跟踪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滚动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
海浪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海浪灾害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
4.灾害应急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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