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规范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中标流通企业:
自我区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年以来,部分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对本地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检查中,对部分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无销售或销售量极少的网点进行了注销,为我区家电下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家电下乡工作规范化开展,规范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工作,根据
商务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基层销售网点的通知》(宁商(建)发[2009]166号)精神,现就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进一步的明确,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的程序和条件
(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
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照《实施细则》中“监督检查程序”、“销售网点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有关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检查,严格工作程序,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规网点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罚,不得在《实施细则》规定之外各行其是。
(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各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要自觉维护家电下乡工作秩序,为我区家电下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认真做好网点资格取消后的相关工作
(一)有关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资格后,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管理资格注消,并予公示。同时,在3个工作日之内,收回“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和密钥,向销售网点退还密钥费280元,并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该销售网点及所属中标流通企业。
(二)有关中标流通企业在收到其销售网点被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销售网点,解除与该销售网点的“家电下乡经销商协议书”和“家电下乡授权书”。同时,收回已配送未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专用发票、宣传资料及与家电下乡有关的设备、信息、标识(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