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分成若干检查小组。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执法检查一个月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进行执法调研,研究拟定执法检查具体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形式进行。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执法检查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全体会议报告。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供相关资料,由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