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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2009年3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二章 执法检查内容、计划的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实施法律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机构)、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对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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