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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2010年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2010年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0〕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海南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2010年预警调控方案》(以下简称《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各市、县政府要根据《预警调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预警调控方案》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并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预警调控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二、各有关企业要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数据。

  三、省统计局要做好能耗数据统计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统计局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照《预警调控方案》要求,对全省能源消耗、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节能减排形势,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简报上报省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根据预测情况及时、果断采取调控措施。

  四、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企业要及时、准确反馈数据;对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能源消耗数据或篡改数据并因此影响全省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2010年预警调控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数据反馈

  (一)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每月13日前,省统计局将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上月能耗情况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能耗情况有异常变化的,省统计局要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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