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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四)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淘汰落后产能的配套政策并报省政府。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中小企业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2.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支持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0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于2010年7月中旬前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与各市、县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解决被关停企业职工安置、转产等问题。有条件的市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制定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解决好企业关停后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债务处理以及下岗人员再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等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落实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市、县政府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在考核指标中所占分值。对行政不作为、措施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国家和省里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节能评估审查、核准和审批,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本部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转产等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市县政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落实情况和落后产能退出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因工作不彻底导致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淘汰的落后设备,要及时作销毁处理,严禁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市、县政府自2010年7月开始,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将于2010年8月对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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