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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电网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责任和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和总量计划,制定分解计划和实施方案,下达给各有关市、县政府。

  2.各有关市、县政府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分解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内容包括责任企业名单,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淘汰时限要求等)和实施方案,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解计划和实施方案下达后20天内,将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有关市、县政府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后,在《海南日报》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原则,严格执行环评、节能评估审查、土地和安全生产等有关管理制度。

  2.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按照2010年6月11日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抓紧制定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差别电价政策的调整方案报省政府。

  3.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电力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市、县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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