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项考核由市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根据合政〔2010〕1号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分项考核细则,并征求市民生办意见后实施。单项考核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项目考核评分,年底前完成。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单项考核最后得分按平均分计算。
4.监督部门考核由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开展情况进行评分,监察、审计部门考核内容各占5分。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地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5.社情民意调查由市统计局牵头,市民生办参与协调,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二)部门考核。采用综合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的方式,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80分,社情民意调查20分。
1.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办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督查检查完成情况、单项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及报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评分。对县区综合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在扣减县区得分的同时,扣减项目牵头部门相应得分。
2.社情民意调查由市统计局牵头,市民生办参与协调,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涉及多个项目的单位,按平均分计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核中加分:
(一)被中央、国家级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宣传的;
(二)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
(三)报送的民生工程信息被国家、省民生办采用的。
以上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加分不包含在总分以内。涉及加分因素的,由市民生办根据该单位上报资料核实认定。
第八条 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从各县区和市各牵头部门中评选出“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区、开发区)”、“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工作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推荐参加省政府表彰评选。
第九条 市各牵头部门单项考核成绩未进入全省单项前三名的,市各牵头部门、各县区在省考核中给全市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