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外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
(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公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八)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九)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现场综合查验工作。
(十)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和复查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