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63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使用安全,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根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和业主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