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项目及产业化项目,在企业申报争取国家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补贴以及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凡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自治区政府给予 100万元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当年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自治区政府给予50万元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级新产品及其他科技奖励并已在本地实现产业化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荣获“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每种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企业,每种产品一次性奖励60万元;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荣获“宁夏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一次性奖励 5万元。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从成本中列支20万元,荣获“宁夏名牌产品”、“宁夏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可从成本中列支5万元,用于奖励本企业创建名牌的有功人员。具体由自治区工商局和质监局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审核和奖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对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在3%及以上,且研发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治区财政从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30万元奖励。
(三)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落实耕地占补、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工业龙头企业,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用地指标,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求。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率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四)确保企业生产要素需求。加大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力度,优先保障自治区工业龙头企业的需求。稳步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对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中工业用电占生产成本30%以上的,优先纳入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实行电价竞价交易。在出现区域性供电紧张时,优先保障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用电需求。对自治区50户工业龙头企业中铁路运输年需求在5万吨以上的,经测算进入自治区重点铁路运输企业名单,给予重点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