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10号)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实施旅游管理,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应当制定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鼓励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提升旅游产品品牌,培育旅游市场主体,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第四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和旅游惠民的原则。
第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区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产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旅游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产业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旅游行政执法、旅游安全检查和旅游行业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