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和《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的规定,结合长沙市散装水泥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向市财政全额缴纳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散装资金),并且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下同)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单项建筑工程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上(含70%)比例时,可按比例返退散装资金,计算公式为:
应返退散装资金=已缴散装资金总额×散装水泥使用比例。
其中单项建筑工程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按以下原则与方法确定:
(一)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工程水泥总用量)×100%;
(二)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凭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税务监制的合法原始发票核定;一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平均折算成350公斤散装水泥,一立方米预拌砂浆平均折算成250公斤散装水泥;
(三)工程水泥总用量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建筑工程概算综合指标水泥用量》(湘散字〔1998〕第31号)或招投标预算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确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资金不予返退:
(一)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下的;
(二)未按长沙市“禁止现场搅拌”相关政策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第六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凡主体勘验的总面积大于报建总面积,其超出的面积应先补缴散装资金后,才可办理散装资金的返退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