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市)所属单位项目散装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散装资金后,按现行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市级散装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散装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获得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散办。
第十九条 市散办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二十条 获得散装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散装资金发挥实效,应积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散装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暂停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
(二)上年度已享受散装资金支持但本年度散装水泥业绩量下降的;
(三)科研项目成果不能鉴定的;
(四)截留、挪用散装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五)已享受散装资金支持的单位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使用绩效、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弄虚作假骗取散装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