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适用的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散装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项目,主要是指:生产项目是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中转站,下同)的项目;使用项目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农村散装水泥网点等使用散装水泥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述“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具体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
(一)水泥生产企业年散装水泥率超过60%(含60%)的,可给予奖励;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量增加的,可按年增加的散装水泥使用量给予奖励;
(三)以生产普通砂浆产品为主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1、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可享受贷款贴息补助;或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土地费除外)给予补助;
2、由市散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确定的普通预拌砂浆试点项目,可按使用普通预拌砂浆产品的数量给予奖励;也可按年增加的普通预拌砂浆数量给予奖励;
(四)农村散装水泥网点建设项目,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也可按年增加的散装水泥销售量和自用量给予奖励;
(五)已列入省、市科研项目立项计划的散装水泥新技术、新标准的项目及重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科研及技术推广补助;
(六)在散装水泥管理、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推广与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培训、学术研讨、考察与对外交流、展览等,资金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定;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项目。
第八条 采用奖励方式的奖励金额与散装水泥实际业绩量挂钩。散装水泥业绩量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销售量、散装水泥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农村散装水泥网点散装水泥使用量、销售量等指标。散装水泥业绩量核定采用单位报告,由市散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方式。
第九条 原则上一个项目当年只能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散装资金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