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一)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